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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亦不可侵犯他人隐私 随意诋毁

津购科技官方网 www.net-tj.cn 时间:2012-07-30 20:22

去年年底,吴某与女子杨某因在网上发生争执,后杨某心存不满,在微博上对吴某人生攻击,同时公布了吴某的工作单位,姓名手机号等,并且有诋毁吴某的言辞。随后吴某起诉杨某。

今年3月16日,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停止对吴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微博“透明杨小喵”上对吴某的评论内容及吴某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杨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微博“透明杨小喵”首页上刊登向吴某的道歉函,并链接到原告单位官方微博上。

但由于吴某无法接受判决中的“道歉方式”,遂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杨某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吴某造成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原判决不足以对吴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遂作出上述二审判决。此外,法院还要求,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否则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报纸上,费用由杨某承担。

这个事件可以说是互联网侵权判决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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