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总原则是:无论是建设还是应用,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伟海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3.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备案制度,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4.出入境要申报。运输 携带 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是向海关申报。
5.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做到专人负责,责任落实。
6.及时报告制度。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按键,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们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7.计算机病毒归口管理,对计算机病毒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有公安部归口管理。
8.许可证制度,国家对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真该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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