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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本校区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具体的监督职权有:1 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新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2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3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设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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