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向经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能检测。对在国内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其生产者负责送交检测;对境外生产在国内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由国外生产者指定的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负责交检测。当某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发生改变时,该安全专用产品应当进行重新检测。提交的材料。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时,应当向检测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①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检测申请。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样品。
④产品功能及性能的中文说明。
⑤证明产品功能及性能的有关材料。
⑥采用密码技术的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检测。检测机构收到检测申请、样品及其他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说明,检测其是否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功能。备案。检测机构应当及时检测提交的安全专产品,并将检测报告报送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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