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机关负责铁路系统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①督促系62第5章典型地区与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规范管理统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计算机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②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审核、验收。
③负责对计算机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I I。
④负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使用。
⑤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和发布疫情报告。
⑥查处、侦破危害系统安全的事故、案件。
⑦负责通报表彰和处罚决定。
⑧办理计算机安全使用管理手续。铁路各级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限期整改。铁路各级公安计算机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持铁路计算机安全监察证方可上岗工作。监察证由铁道部公安局统一签发。除了铁路公安机关外,基层公安保卫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负有安全保护职责,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铁路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批准,可行使有关计算机安全监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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