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我国的商标法保护实践中,简单地讲,就是商场、超市不受商标法保护,不论是实体交易市场和实体店,还是网上市场和网店。
习近平同志指出,自然生态要山清水秀,政治生态也要山清水秀。总书记的讲话形象地勾勒了国家治理的良性状态和总体目标。笔者认为,细化深入到商标治理领域,就是要实现商标生态的山清水秀。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这种新经济形态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企业的商标大战已是硝烟四起,当前我国的商标生态如何呢?如何才能更好地为“互联网+”经济保驾护航呢?笔者从淘宝、微信、滴滴和海贼王四个商标案例分析入手,初步评估我国当前的商标生态状况,尝试提出“互联网+”经济形态下商标生态建设的行动计划。
商标权利缺失:
淘宝——无奈中一直在努力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商标法保护实践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 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 “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简单地讲,就是商场、超市不受商标法保护,不论是实体交易市场和实体店,还是网上市场和网店。
2014年9月,阿里巴巴公司成功登陆纽交所上市后,创造了中国网络公司发展的奇迹,令全世界对中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刮目相看,阿里巴巴公司也成为“互联网+集市”最具代表性的公司之一。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阿里巴巴公司对结果表示质疑,这一事件被网络和新闻媒体称为“淘宝大战国家工商总局”,经过广为传播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
笔者以为,淘宝风波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完善商标法律体系,我们不能无视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商业经济形态,应尽快将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从事零售、批发业务或者为交易双方提供平台的服务项目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商标过度申请:
微信——鸡肋之争的焦虑
如今微信已经全面进入了公众生活领域,看微信发微信成了很多用户的日常生活习惯,微信的社会巨大影响力不言自明。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第8840949号“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判决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人们关注,社会各界就此展开了激烈争辩。
微信商标纠纷系列案刚刚拉开序幕,在38类的第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尤为引人注目。第38类的通讯服务是由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提供的,每一个人包括你、我、他和腾讯公司、创博亚太公司都是上述3家公司的用户,仅仅有个人用户和公司用户之分。腾讯公司和创博亚太公司都不能提供第38类的服务,因此也都完全没有必要在第38类注册,但从判决结果及社会反应来看,很多人对服务分类并不知情,对腾讯公司而言确实是鸡肋之痛。因为微信商标的主要类别是45类,服务项目为在线社交网络服务。
笔者以为,解决微信商标多个类别的纠纷,法院应考虑并案处理,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及援引驰名商标相关规定来解决,而不要轻易挑战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知底线。
商标过度维权:
滴滴——一路走来是非多
滴滴打车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便宜的优势迅速打开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刚刚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索赔金额高达8000万元,有人戏称这是“创业路上砖头多,诉案绵绵无绝期”。
一路走来是非多,这是创业公司成长中的喜悦和烦恼吧。法院审判能发挥法律定纷止纠的作用,北京海淀法院的判决,为“互联网+”企业类似纠纷解决开启了良好的开端。杭州妙影公司以侵犯第9类“嘀嘀”商标为由的诉讼,一是北京小桔公司的“滴滴打车”软件仅为中间产品,客户终端服务为运输服务;二是北京小桔公司第9类的“滴滴打车”商标已初审公告。笔者相信杭州中院会依法审判,不会再制造社会舆论新热点。
商标权利界限模糊:
海贼王——诉讼就是任性
互联网游戏是“互联网+”最常见的经济形态,也最容易陷入到诉讼纠纷之中。北京随手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巴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游戏战场从虚拟世界转向现实世界,从注重作品内容的著作权之争转向作品名称商标权之争,从自定的网络游戏规则转向社会法定的游戏规则之争。
市场竞争游戏规则和法律游戏规则是公平的、明确的和现实的,动辄就以数千万元金额向他人索赔,套用一句网络用语:诉讼就是任性!互联网游戏公司提供的是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广州淘信公司的第41类“海贼王”商标申请尚处于异议阶段,北京随手互动公司以第9类“海贼王”计算机软件起诉北京巴别公司侵权,这种任性的诉讼肯定是无效的。
“互联网+”商标
生态总评与行动计划
笔者认为,总的来看,我国的“互联网+”商标生态是良好的。第一,商标事业的迅猛发展为“互联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百年前的商标荒漠到如今的商标第一大国,得天独厚的条件使“互联网+”商标生态顺势而上。第二,完备配套的商标法律体系和分层分级的商标行政管理体系为“互联网+”提供了保障。第三,“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再加上独特的司法和行政双重保护体系使“互联网+”商标保护兼顾公平和效率。第四,“互联网+”企业涌现出了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一批国际知名行业领先的商标,随着“互联网+” 战略的实施,今后会更加喷涌而出。第五,“互联网+”的发展已初步打破了洋品牌不可战胜的神话、商标法律制度利外不利内的质疑、中国不可能取得全面压倒性优势的自卑心理,必将为建设美好明天树立强大的自信心。
然而,毋庸讳言,我国的“互联网+”商标生态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法律环境有待优化,商标法律建设重国际接轨、轻中国国情,重法律假定、轻现实状况,重表面性的完善,轻实质性的奠基,重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轻社会效果和公众反应。第二,目标比较模糊,单纯盲目追求数量增长,巨大的增长带来的并不单纯是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还有企业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浪费和公共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 第三,投机之风、抢注之风和缠讼之风盛行,无法禁止“窃商标不算偷”的现象,留下大量安全隐患。第四,诚信体系有待建立,商标是市场竞争的旗帜,商标是无形资产,诚信不立就只能乱成一锅粥,大家哄抢内耗,有损于国家竞争力。第五,企业商标战略普遍缺位,急功近利,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缺乏核心竞争力和战斗力,阻碍了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的转变。
而“互联网+”初步的商标生态建设行动计划,就是要力求实现“大云平移”推“四大”。“大云平移”指的是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经济、移动互联网,“四大”指的是商标大数据、大审理、大使用和大战略。
从操作层面来讲,就是采用“大云平移”技术,在商标大数据方面实现商标注册信息的全方位开放和共享,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快捷获得他所需要的商标信息;商标大审理方面实现审查、审理、审判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和课堂示范化,任何人通过网络就可以评价审理工作;商标大使用方面实现企业市场主体的主导地位,商标使用情况网上信息公示,杜绝“占座商标”、“强盗商标”和“僵尸商标”的大量存在;商标大战略方面实现企业商标战略、行业商标战略、区域商标战略、海外商标战略、国家商标战略的层次化、梯队化、团队化和重点化联动建设,摒弃抓战略就是单纯提高商标数量的短视和幼稚,树立战略就是完善竞争体系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理念和目标导向,真正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
“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让我们乘着“互联网+”经济的东风,一扫中华民族百年来积贫积弱、落后挨打的阴霾,迎来积富积强、领先带动和自立自强的新时代,由商标大国大踏步迈进商标强国行列,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商标梦。